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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及(2021年修订版)指南

发布:2021-12-14 11:53,更新:2022-09-21 06:00

财资〔2020〕114号

  1.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2.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 一、关于备案渠道

  4.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5. 二、关于备案

  6.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核对、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7.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8.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9. 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10. 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其他变更事项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11. 四、年度备案

  12.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13. 五、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填报方式

  14. 本办法实施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证监会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核对、补充填报。





  15.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

  16. (2021年10月修订)

  17.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为便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好备案与业务报送工作,证监会近期修订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请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对照适用。

  18. 一、备案与业务报送类型

  19. 《备案规定》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第六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从事基金期货服务业务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另外,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期货服务业务还应进行业务报送。

  20. (一)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备案规定》第六条所列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如未承接证券服务业务,无需备案。

  21.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22.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组织形式,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等重大事项备案时限从资产评估机构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起算,质量控制负责人、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变更等重大事项备案时限从事项发生之日起算。

  23.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每年4月30日后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于下一年度进行年度备案。

  24. (四)业务报送。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的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业务完成情况表;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业务完成情况表。

  25. 二、备案系统

  26. 为便于资产评估机构提交备案信息相关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开发建设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仅需要通过备案系统报送备案与业务信息相关材料,无需再以其他形式向证监会报送备案与业务信息相关材料。

  27.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前,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操作手册可在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static/registerLegalHelp.47a2f181.pdf下载)。资产评估机构由总部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机构的备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28.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账号登录后,点击进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在首页-报备须知中下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按要求和程序做好备案与业务报送。

  29. 三、报送材料、方式及要求

  30. (一)备案

  31. 1.备案材料

  32.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33. (2)截至备案上月末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情况;

  34.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35. (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36. (5)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执业许可或者备案文件;

  37.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8. (7)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

  39. (8)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40. 2.报送方式

  41. 第1至3项材料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报备”相应栏目下下载模板、填写后导入;第4项材料通过“内部制度”栏目上传;第5至8项电子材料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查看”界面上传。具体操作详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42. 3.填报要求

  43. 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对照《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资产评估机构在1-4月备案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可提交未审财务报表。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为证券服务业务约定书或有关情况说明,应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44. (二)重大事项备案

  45. 1.备案材料

  46. 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47. (1)机构名称变更;

  48. (2)法定代表人变更;

  49. (3)合伙人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

  50. (4)注册地址变更;

  51. (5)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52. (6)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

  53. (7)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54. (8)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55. (9)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56. (10)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57. 2.报送方式

  58. 第1至9项材料可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重大报备”栏目下“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制度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涉及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填写有关信息。具体操作详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59. 3.报送要求

  60. 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对照《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

  61. (三)年度备案

  62. 1.备案材料

  63.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64. (2)依照本规定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65. (3)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

  66. (4)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

  67. (5)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68.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

  69. 2.报送方式

  70. 第1至2项资料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年度报备”对应栏目,下载《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年度备案表》模板、填写后导入;第3项材料在“内部制度”栏目上传;第4至6项电子材料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查看”界面上传。具体操作详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71. 3.填报要求

  72. 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对照《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

  73. (四)业务报送

  74. 1.报送材料

  75. (1)客户及业务类型;

  76. (2)业务完成情况。

  77. 2.报送方式

  78. 步骤一:选择客户及业务类型。在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业务信息报备”栏目下“步骤一、选择客户及业务类型”,分别选择“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非上市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公募基金产品”、“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非上市公司”和“其他”选择证券客户业务类型,生成业务完成表单。

  79. 步骤二:业务信息填报。在备案系统中“主菜单”—“数据报送”—“业务信息报备”栏目下“步骤二、业务信息填报”—“证券评估业务信息”下载模板、填写后导入。导入成功后,可对业务信息进行查看和修改。具体操作详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系统操作指南》。

  80. 3.报送要求


  81. 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对照《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与业务报送填写示例》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报无误。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查找客户信息,在系统中未能查找到客户信息的,可发送邮件至kjbpg@csrc.gov.cn申请新增客户,新增后选择客户并上传业务信息。



  82. 四、备案程序

  83. 资产评估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财政部将核验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且符合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补正备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84.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同步公示的方式为其办结备案手续。证监会将定期在**“会计部”栏目下“审计与评估机构备案”中公示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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